一、项目编号:绍柯采〔2024〕2573号
二、项目名称:******医院医共体平水分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12-1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解放大道701号越发大厦605
被投诉人:******医院医共体平水分院
地址: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东桃路99号
相关供应商:******有限公司
地址:******街道阳嘉龙村迎驾桥社区4幢(中纺大厦)2楼201-12室
五、基本情况
******医院医共体平水分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绍柯采〔2024〕2573号-标项一)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2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2月7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有限公司诉称:
一、投诉事项
******有限公司应为大型公司,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当依法取消中标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事实依据1:在工信部官网(******/)“互动交流”—“部长信箱”-“我要查询”,输入“咨询《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中的有关问题”,根据工信部部长信箱的回复,企业划型时应将分公司的从业人员等指标数据纳入合并计算。
(工信部部长信箱截图)(略)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有限公司有五个分公司,分别为北市场分公司、服装************有限公司及其五个分公司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115、60、56、34、105、67,合计为437人,超过300人。
******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查询结果截图)(略)
******有限公司社保人数截图)(略)
(北市场分公司社保人数截图)(略)
(服装市场分公司社保人数截图)(略)
(东市场分公司社保人数截图)(略)
(东升路市场分公司社保人数截图)(略)
(北联市场分公司社保人数截图)(略)
事实依据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123.96亿元,超过12亿元。
(略)
事实依据3:
******委员会官网(******/)上搜索“************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790)所属行业为一直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行业大类代码为72,行业大类名称为“商务服务业”。
(略)
************************有限公司行业型标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略)
事实依据4:
******医院医共体平水分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采购活动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明确说明该公司不属于大型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
(略)
************************集团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有限公司员工超过300人,资产超过12亿,应列为大型企业。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有限公司应为大型企业,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根据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当依法取消中标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有限公司送达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2025年2月1******医院医共体平水分院的答辩书。
******医院医共体平水分院,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辩称:
******医院医共体平************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有限公司回复控股股东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有限公司的行业型标、相关人员信息、资产总额等故不予支持,于2025年1月26日完成质疑答复并公告(附件3)。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分根据企业上一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进行划分,由于本项目开标************有限公司年度相应的数据(附件4)故无法判断。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机关审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医院医共体平水分院。2024年12月10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202************有限公司。2025年1月16日******医院医共体平水分院和绍兴市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质疑函》做出了回复。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送************************有限公司应为大型公司,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医院医共体平水分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绍柯采〔2024〕2573号-标项一)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2025年03月17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