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公安局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服务类项目,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采 购 人: | ******公安局 |
采购代理机构: |
沭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2025年 月 日
项目概况
******公安局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可在u201c江苏政府采购网u201d、u201c宿迁市政府采购网u201d自行免费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 月 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1.项目编号:
2.项目名称:******公安局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采购项目
3.预算金额:459万元
4.本项目设定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459万元
5.采购需求(简介):合同服务期内对局内共计196辆的各种型号车辆日常维保及车辆修理工作。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6.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年。
7.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一)通用资格要求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6项条件(按要求提供投标函)。
2.在u201c信用中国u201d网站(******)查询,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情形(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是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批准的具备一类以上(含一类)维修资质的合法经营汽车维修企业。
1.时间: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2.方式: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提供的时间内,通过u201c苏采云u201d系统(网址: ******/),使用CA锁登录系统后,找到本项目获取招标文件(后缀名为u201c.kedtu201d)。
3.本项目共分一个采购包。投标人参与多个采购包投标的,应按采购包分别获取招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要求获取招标文件,后果自负(其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5年 月 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u201c苏采云u201d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网上开标大厅。
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1.招标公告发布媒体:江苏政府采购网、宿迁市政府采购网等。
2.u201cCAu201d数字证书办理:u201c苏采云u201d系统目前仅支持u201c苏采云u201d系统下的意源CA。省内各地区办理的u201c苏采云u201d系统下的意源CA全省通用。宿迁地区CA数字证书办理联系方式:******。
3.宿迁地区u201c苏采云u201d系统技术支持客服电话:0527-******、0519-******。
4.质疑渠道:投标人登录u201c苏采云u201d系统u201c项目质疑申请u201d模块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处理联系方式详见u201c采购人信息u201d;财政部门投诉受理电话:0527-******。
1.采购人信息
名 ******公安局
地 址:沭阳县永康路1号
联系人:孙晓仿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沭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沭阳县台州北路41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招标方式
本次采购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2、合格的投标人
2.1合格的投标人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条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且具备完成本项目的能力,中标后不允许转包。
2.2满足本文件实质性要求的规定。
3、适用法律
本次招标及由招标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制约和保护。
4、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5、招标文件构成
5.1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第一章:投标邀请;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第四章:采购需求;
第五章:合同文本;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请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代理机构联系解决。
5.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
本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对应序号为
6.1中小企业政策
本项目按第(1)种政策落实: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监狱与戒毒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采购。
(2)对符合规定情形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5%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注:①参加投标的中小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型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②参加投标的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投标文件中上传加盖出具单位公章的电子件)。
③参加投标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④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5%(工程项目为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是否接受联合体以u201c项目基本情况u201d相关内容为准,是否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以u201c须知前附表u201d、u201c采购需求u201d相关内容为准。)
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的,联合体享受15%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6.2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6.2.1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6.2.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的节能环保品目清单范围的,按以下条件优先采购: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对提供有效节能环保证书的投标人加分。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提供有效节能环保证书多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6.3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6.3.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要求执行,本项目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具体需求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6.3.2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执行,本项目绿色数据中心的具体需求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6.3.3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按照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关于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要求执行,本项目绿色建材的具体需求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6.4采购产品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相关VOCs 含量限制标准的产品。采购产品中涉及通用类货物、家具的,供应商应当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采购人将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胶黏剂等纳入政府采购合同条款的,供应商必须严格执行。
7、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7.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前发出;不足1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7.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将在原公告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澄清、修改文件均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7.3投标人应及时登录u201c苏采云u201d系统获取澄清答疑文件(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如投标人未能及时下载澄清答疑文件,造成的相关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8、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8.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u201c招标文件u201d的所有内容,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以使其投标对u201c招标文件u201d作出实质性响应。
8.2投标文件要求加盖电子签章之处,应按要求加盖投标人数字证书的电子签章。其他需要盖章但未明确要求电子签章的,投标人可按要求加盖公章后上传材料电子件或直接加盖电子签章。
8.3本项目通过u201c苏采云u201d系统进行电子投标,投标人使用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制作并通过u201c苏采云u201d系统提交投标文件,如标书制作工具中格式、内容与u201c江苏政府采购网u201du201c宿迁市政府采购网u201d发布的采购文件不一致的,以u201c江苏政府采购网u201du201c宿迁市政府采购网u201d发布的采购文件为准。
9、投标文件构成
9.1投标文件包括资格证明文件、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表、响应及偏离表、投标函、其他证明文件等部分。投标文件构成资料为非中文时应提供中文译版。
9.2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书证件等原件电子件的,投标人提供的电子件应是对证书证件******委员会可以视其未提供。无论******委员会可以视同其未提供。
10、投标报价
10.1报价为一次报价,本项目不接受备选的投标方案或有选择的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10.2报价注意事项:投标价格一律以人民币计算,以元为单位标注,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招标文件有规定的按招标文件执行。
11、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2、投标有效期
12.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12.2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可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或电报等),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13、投标文件的提交
13.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并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u201c苏采云u201d系统对应的本次开标采购包中。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3.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或重新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以最终完成上传的为准。
13.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修改招标文件酌情延长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
14、投标文件被拒绝接收的情形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上传的投标文件或对投标报价或其他实质性内容修正的文件。
15、开标
15.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应当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参加开标活动,在u201c苏采云u201d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解密。
15.2开标仪式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u201c苏采云u201d系统将自动对项目进行开标,并宣布各投标人名称和投标价格。
15.3投标人用于解密的CA证书应为该投标文件生成加密、上传的同一把CA证书。投标人应登录u201c苏采云u201d系统进入u201c开标大厅u201d,在系统约定时间内使用CA证书解密,未成功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
15.4投标人如果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应当根据《操作手册》规定提出。如u201c苏采云u201d系统中《开标记录表》宣布后5分钟内未提出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15.5投标人在开、评标全过程中应保持通讯畅通,及时登录u201c苏采云u201d系统查阅、答复相关信息。
16******委员会
************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按公平、公正、客观、择优的原则独立履行相关职责。
17、评标程序
17.1资格审查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依法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
17.2符合性检查
17.2.1******委员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17.2.2******委员会将首先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应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是指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所述设备质量、技术规格、数量、交货期、服务等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委员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
17.3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u201c苏采云u201d系统中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原因,评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不再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原因。
17.4******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对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
17.5相同品牌产品投标
17.5.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17.5.2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报价最低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且报价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17.5.3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17.6有关问题的澄清
17.6.1******委员会通过u201c苏采云u201d系统向投标人发出u201c澄清要求函u201d,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加盖电子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章(或签字)。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部分。
17.6.2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①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②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③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④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17.6.3******委员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并通过u201c苏采云u201d系统告知投标人,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其投标将被拒绝。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17.7比较
******委员会将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比。
17.8推荐中标候选人
******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推荐中标候选人。
18、无效投标情形
18.1投标人同一采购包提交两个(含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的。
18.2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或未按规定提交资质证件的。
18.3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18.4投标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
18.5投标文件出现重大偏离,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部分为实质性要求)。
18.6******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投标人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18.7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CA电子公章的。
18.8投标人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恶意串通投标情形的。
18.9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8.10其他法律、法规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属无效投标的情形。
19、废标情形
19.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19.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9.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9.4******委员会认定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
19.5在u201c苏采云u201d系统规定时间内成功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
20、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形处理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三条条款进行处理。
21、串通投标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投标:
21.1供应商直接或间接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
21.2******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
21.3供应商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21.4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21.5******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21.6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21.7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21.8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2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1.10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21.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21.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1.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21.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2、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情形
22.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2.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22.3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2.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2.5未在规定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22.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七、中标及合同签订
23、确定中标人
23.1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23.2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发布中标结果,中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3.3采购人确定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中标结果无效。
24、中标通知书
24.1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u201c苏采云u201d系统及时下载中标通知书。
24.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4.3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未中标人可于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通过u201c苏采云u201d系统查看自己的评审得分及排序情况。
25、授予合同
25.1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作为合同附件。
25.2采购人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26、履约保证金
按照以下第(2)方式确定履约保证金收取方式。
(1)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2)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
26.1履约保证金提交形式
******银行保函、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或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向采购人缴纳。
26.2履约保证金提交金额
按采购合同总价的10%提交。
支持和鼓励投标人使用江苏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代替缴纳履约保证金,投标人如使用江苏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的,可按采购合同总价的6 %(履约保证金原提交金额的6折)提交。办理流程、偿付等内容见江苏政府采购网u201c保险保函u201d模块。
26.3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
******银行、数字人民币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退回至投标人存款账户或数字人民币账户;以保函、担保、保险等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在保函、担保、保险约定的保证期限届满之日起自行失效。
26.4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
具有验收合格相关证明材料。
26.5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
采购人收到投标人退付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26.6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不履行与采购人订立的采购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6.7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
******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7、线上融资
中标人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办理融资贷款,详情见江苏政府采购网u201c政采贷u201d专栏。
28、合同履行
28.1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8.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10%。
29、质疑
29.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的,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人提出。
本项目接收质疑函的方式:现场接收或邮寄接收。
联系部门:******公安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沭阳县永康路1号
29.2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本项目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本项目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本项目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9.3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方可对该文件提出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9.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必备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
(4)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5)事实依据;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出质疑的日期;
(8)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9)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代理人同时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29.5采购人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质疑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0、投诉
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一、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人员按照下列指标对各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审查的为无效标,不参与评标。
资格审查因素 | 审查标准 |
投标声明及承诺函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信用信息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中小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二、符合性审查
******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未通过审查的为无效标,不再参与评审。
符合性审查因素 | 审查标准 |
法人授权书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其他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三、评标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
综合评分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委员会根据评标后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形成评标报告。
四、评标标准
第四章 采购需求
项目属性:服务类项目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一、项目概况
******公安局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采购项目
2.服务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年。
3.最高限价:459万元。
4.报价方式:本项目为固定总价合同,投标人自行报价,在项目服务周期内项目清单中所列车辆的保养、维修、零件更换等与车辆正常使用的有关问题均由中标人负责。
二、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在收到供应商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10%的预付款(提供等额保函);按季度结算采购人承包进厂维修、维保车辆的进度款项;结算时,供应商应向采购人开具正式发票。
注:(1)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2)支付方式可采用数字人民币。
三、采购内容
(一)采购说明
******公安局拟选定 1 家供应商作为车辆维修、保养大包供应商,共196台车辆,具体详见下表。
序号 | 品牌车型 | 数量 |
1 | 别克商务 | 1 |
2 | 大通中客 | 2 |
3 | 大众朗逸 | 49 |
4 | 大众帕萨特 | 11 |
5 | 大众帕萨特混电版 | 12 |
6 | 大众速腾 | 36 |
7 | 电动大客 | 1 |
8 | 东风本田 | 2 |
9 | 东风皮卡 | 24 |
10 | 丰田柯斯达 | 1 |
11 | 福特神探SUV | 1 |
12 | 剑齿虎装甲车 | 1 |
13 | 江铃全顺 | 9 |
14 | 金旅大客 | 3 |
15 | 起亚SUV | 2 |
16 | 日产帕拉丁SUV | 4 |
17 | 荣威 | 28 |
18 | 荣威SUV | 1 |
19 | 三菱SUV | 1 |
20 | 森源货车 | 2 |
21 | 神探皮卡 | 1 |
22 | 依维柯 | 1 |
23 | 宇通大客 | 2 |
24 | 长城哈弗SUV | 1 |
(二)项目服务内容及相关要求
1.为采购人提供车辆维保大包服务,合同开始前,中标单位对每辆车建立管理档案,了解车辆行驶里程与影响车辆正常使用的冷却液、机油、正时皮带等更换情况,并确立一名业务经理,由业务经理及时提醒影响车辆的冷却液、润滑油、正时皮带等到中标单位更换,督促车辆维保,并留有通知记录,并告知因未及时更换润滑油、冷却液、正时皮带等导致的车辆损坏责任事故修理企业将不予修理。中标单位对已通知到位但车辆使用单位仍不能及时更换的,书面******公安局警务保障科,作为免责依据。
2.车辆维保服务内容包括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汽车轮胎更换、专项修理、维修竣工检验工作和其他有关项目的服务,其维修服务质量和其质量保修按交通部门的有关行业标准执行。
3.成交供应商须无条件按采购人要求,对送修车辆进行维修,对托修方所送车辆随到随修,急用急修,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超过双方预定期限,保证托修方及时用车。发现中标单位不能及时对维保车辆进行维修保养的,影响公安执法办案及正常运行的,由甲方向中标单位签发书面催修函,规定在限定的时间完成维修或保养,如仍不能完成的,是中标方不能履约。
4.有下列情况可到非中标维修厂进行维修: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其规定执行,在保险公司无指定修理厂维修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在中标单位进行修理,维修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结算;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由中标维修厂家负责到汽车生产厂商指定的售后服务网点进行维护保养,维修保养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由中标修理厂直接维保的,原车辆三包服务由中标单位负责,维保合同到期后,质保期仍未到期的车辆仍由原中标单位负责。
5.实施的地域范围:中标厂家须在沭阳县城区范围内负责前述196辆车辆维修、保养。
6.承诺应设有 24 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送修的采购人报修电话后半小时内予以响应,并能提供上门维修服务。承诺提供维修车辆免费取送车(车辆完成维修后,1 个日历天内交付)服务(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格式自定,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
7.场地应符合《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 16739.1-2023、GB/T 16739.2-2023)要求,设有业务接待室、客户休息区、预检工位、机电、钣金、喷漆工位、总成维修车间、配件库,并标识清楚。
8.人员配置应满足《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 16739.1-2023、GB/T 16739.2-2023)要求,具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和涂漆(车身涂装)人员、新能源汽车维修人员。
9.应对送修的采购人的送修车辆建立用户档案,一车一档,真实记录车辆的维修情况,开展跟踪服务。
10.须承诺为各级各单位车辆定期保养,定期免费检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
11.县内免费拖车施救,燃油费全免,免费对维修的车辆进行洗车。
12.须承诺按交通运输部的要求,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执行u201c三级u201d检验制度、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及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 因维修质量造成车辆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成交供应商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包括车辆所在单位为保证日常运营所租赁车辆费用。
13.成交供应商经营场所须装监控,监控录像须保存不低于90天。
14.成交供应商须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并对送修车辆的各类存储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
四、维修材料及维修质量维修时间要求
1.维修服务质量和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行业标准。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须提供相关有效的证明资料),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乙方所提供的零配件必须是原品牌厂家生产的合格零配件,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同等品牌厂家零配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并保证车辆、设备能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2.中标方须严把质量关,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所颁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或《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的标准。检修完毕出厂的车辆需使用出厂单。
3.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行业规定:一级维修保养车辆行驶不少于 2000 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 30 天之内;二级维修保养行驶不少于 5000 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 60 天之内;发动机大修质保 3 年;大修车辆行驶不少于 60000 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 180 天之内。如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或配件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供应商要及时无偿进行修复,并计一次返修,对造成采购人车辆安全事故的损失,供应商要全部赔偿(若供应商质保期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供应商的质保期执行)。采购配件的质保期:零配件有厂家质保期限的按厂家的质保期限;没有注明质保期限的,供应商承诺所供货物的质保期限为 3 个月,易损件除外。
4.在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汽车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等,成交供应商应负全部责任。
质量保证期从车辆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起算,截止日期以行驶里程和日期中两项指标中先达到的为准。在质保期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的,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包修,免收返修工料费。如需更换零部件,以更换零部件厂家质保期为准。成交供应商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行业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 配件质量按照国家规定实行u201c三包u201d。
成交供应商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良好的性能。维修竣工车辆移交给送修的采购人后,在质量保证期内,成交供应商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担。
5.车辆维修,需建立汽车维修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公安局警务保障科。
6.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必须使用原厂件;更换的润滑油、刹车油、防冻液品牌须经采购人认可,并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对车辆进行更换的配件型号和品牌必须与修理厂提供的进项发票产品相同,如出现以次充好,发现一次中标方须支付罚款1000元,中标方在维修过程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配件,发生安全事故的,除承担事故带来的一切损失外,每次维修企业须支付采购人违约金 5万元,同时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罚款从应付中标方维修费用中扣除。
7.维修中发现其他故障,维修企业有义务主动告知采购人,并及时修复,维修项目需延长维修时间的,应通知采购人并经采购人同意;维修车辆时所用辅料和工艺应保证是原厂辅料(或汽车配套生产辅料)和原厂生产的工艺。
8.车辆进场维修或保养的时候,中标维修企业要对车辆易损部位(防冻液、刹车油、刹车气管、轮胎螺丝等)进行检测。如果出现产品损坏,修理厂要及时进行更换,严禁带故障工作。 车辆外观及标识为如有破损的及时修补不能影响公安形象 ,车辆使用的冷却液、润滑液(含机油、变速箱油)、刹车油、各种皮带、链条、正时皮带、火花塞、刹车片都必须按保养手册规定里程及时间更换。对轮胎花纹深度低于2mm、使用超过5年、行驶超过6万公里,刹车片厚度低于5mm应立即更换,因车辆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轮胎未及时更换而造成事故的,成交供应商应负全部责任。如果出现部件、产品损坏,修理厂要及时进行更换,严禁带故障工作。车辆在沭阳县内行驶时出现损坏,修理厂应在 1 小时内到达现场,对车辆进行检测并及时向车辆负责人进行报告,超出1小时到达的,视为消极怠工,每次支付违约金 200元。
9.成交供应商提供维修服务时,本项目包含的各项内容均须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与收费指南》、《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 816)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10.转厂与协助维修,托修车辆不得转厂维修,但对光鼓、磨曲轴、四轮定位、校油泵、变速箱专项修理等专业技术强的项目,可以由中标单位委托专业单位协助修理,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且时间不得超过维修该项目的最高工时。
五、维修费用
在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价格不受市场价格变化的影响,供应商综合考虑在报价中。
六、关于车辆更新
******公安局按规定对老旧机动车进行淘汰更新,更新后总数不超过招标数量,更新后车辆数不减少时,车辆维保合同金额不变,但中标方需负责新车的简单装潢,含座椅垫、脚蹋垫一套,全车太阳膜及警色喷字。如车辆数量减少,则按下列算式重新计算中标价,中标价=(196-车辆减少数)/196*原中标价。
七、服务要求
1.经营场所必须具有满足响应文件承诺的工作人员、修理工具及设备等条件要求。
2.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采购人提供优质维修服务。
3.服务期内,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采购人车辆送修。
4.在服务期内,成交供应商单位名称、经营场所、联系人等发生变更时,须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向甲方备案。
5.成交供应商应设 24 小时服务电话,提供紧急情况下的上门维修服务、现场紧急抢修服务,至采购人工作地范围内,紧急响应到达时间不得超过 1 小时,一般故障 3 小时解决。现场解决不了的,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车辆送修,修理时限最高不得超过《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与收费指南》规定工时。
6.故障车辆在沭阳县范围内不能行驶的,中标单位免费拖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车辆在沭阳以外发生故障不能行驶的,中标单位仅负责沭阳县域范围部分的拖车费用。
7.配备有车辆救援的专用设备及车辆。
8.日常运作(接车、维修、交车、结算、投诉、索赔)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实行定人定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形成岗位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生产管理活动有秩序地进行。
9.严格按照交车时限来安排维修服务,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交车的,须提前与采购人联系,取得采购人的同意。
10.对于在维修过程中发现新故障的应立即维修,并通知送修方。车辆不得带故障工作,对上次维修项目中,应该能发现新损坏部件而未及时进行维修的,第二次进场维修视为返修。
11.维修人员更换配件时,须向采购人明确该新件是原厂件或同等品牌厂件(须经采购人同意)。
12.车辆竣工出厂后,成交供应商应建立车辆档案(包括送修单位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车牌号、维修资料等),以便后续的联系、调查和服务。
13汽车竣工出厂后,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
14.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采购人车辆,因成交供应商私自使用采购人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责任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采购人可以向成交供应商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供应商责任。
15.成交供应商必须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将采购人的车辆转厂维修。
16.承修方接收维修车辆时,应对送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详细填写《公务用车维修内容一览表》中相关内容(u201c故障诊断、维修项目、作业内容、工时定额、材料进u201d),交由托修方签字确认。
八、其他要求
1.在注明完成维修的时间内,承修方在对车辆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合格后,应主动通知送修方前来办理交接手续,进行二级维护和大修的车辆须出具一份维修出厂合格证,对出厂后的车辆未能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导致的返修计次,每年返修车辆超过10台次的,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对已完成的保修期间的所有车辆服务费未支付部分按进度7折计费结算。合同终止。
2.送修方应在接到承修方通知后与承修方及时办理交接手续。送修方应仔细检查车辆;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送修方应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承修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送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鉴定确实存在问题的,系中标方违约,甲方可中止维修大包合同。对已完成的保修期间的所有车辆服务费未支付部分按进度7折计费结算。合同终止。
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送修方,利于核查。
4.中标单位维修故障不包括车辆发生故障仍断续行驶,造成的故障扩大,车辆因缺冷却液,缺润滑液仍继续行驶而造成的人为故障。
九、项目实施方案要求
1.维修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服务接待和车辆接待、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一级维护、小修及保养清洁服务的描述和说明。内容完整详实,能够提供科学合理、全面可行的实施方案。
2.内部管理制度:包含质量管理制度、车间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人员培训及奖惩制度、设备管理制度、配件管理制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顾客投诉接待制度。内容完整详实,能够贴合项目实际的方案。
3.更换、维修零配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材料与配件供应商的管理及质量控制、材料采购与验收、材料储存环境与管理、使用与监控、使用记录与文档管理、风险管理等。方案内容完整、 详细具体、针对性强、符合实际要求。
4.应急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紧急呼叫服务及快速响应服务;应急救援及拖车服务;紧急抢修、现场诊断服务及备用车提供;救援实施及救援完成后的跟进等。内容完整详实,能够提供科学合理、全面可行的实施方案。
5.售后服务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维修交付后工作人员电话跟踪方案;对车辆维修后使用性能、稳定情况、故障再现及相关故障保障处理方案。内容完整详实,能够提供科学合理、全面可行的实施方案。
******公安局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合同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编号 ******公安局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采购项目相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合同价款
______________圆(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或其他币种。
二、维修车辆种类及服务期
(一)供应商作为车辆维修、保养大包供应商,共196台车辆,各投标人自行勘查现场车辆型号,具体详见下表。
序号 | 品牌车型 | 数量 |
1 | 别克商务 | 1 |
2 | 大通中客 | 2 |
3 | 大众朗逸 | 49 |
4 | 大众帕萨特 | 11 |
5 | 大众帕萨特混电版 | 12 |
6 | 大众速腾 | 36 |
7 | 电动大客 | 1 |
8 | 东风本田 | 2 |
9 | 东风皮卡 | 24 |
10 | 丰田柯斯达 | 1 |
11 | 福特神探SUV | 1 |
12 | 剑齿虎装甲车 | 1 |
13 | 江铃全顺 | 9 |
14 | 金旅大客 | 3 |
15 | 起亚SUV | 2 |
16 | 日产帕拉丁SUV | 4 |
17 | 荣威 | 28 |
18 | 荣威SUV | 1 |
19 | 三菱SUV | 1 |
20 | 森源货车 | 2 |
21 | 神探皮卡 | 1 |
22 | 依维柯 | 1 |
23 | 宇通大客 | 2 |
24 | 长城哈弗SUV | 1 |
(二)服务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年。
三、项目服务内容及相关要求
1.为甲方提供车辆维保大包服务,合同开始前,乙方对每辆车建立管理档案,了解车辆行驶里程与影响车辆正常使用的冷却液、机油、正时皮带等更换情况,并确立一名业务经理,由业务经理及时提醒影响车辆的冷却液、润滑油、正时皮带等到中标单位更换,督促车辆维保,并留有通知记录,并告知因未及时更换润滑油、冷却液、正时皮带等导致的车辆损坏责任事故修理企业将不予修理。中标单位对已通知到位但车辆使用单位仍不能及时更换的,书面******公安局警务保障科,作为免责依据。
2.车辆维保服务内容包括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汽车轮胎更换、专项修理、维修竣工检验工作和其他有关项目的服务,其维修服务质量和其质量保修按交通部门的有关行业标准执行。
3.乙方须无条件按甲方要求,对送修车辆进行维修,对托修方所送车辆随到随修,急用急修,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超过双方预定期限,保证甲方及时用车。发现乙方不能及时对维保车辆进行维修保养的,影响公安办案及正常运行的,由甲方向中标单位签发书面催修函,规定在限定的时间完成维修或保养,如仍不能完成的,是中标方不能履约。
4.有下列情况可到乙方以外维修厂进行维修: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其规定执行。在保险公司无指定修理厂维修的情况下,甲方优先选择在乙方进行修理,维修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结算;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由乙方负责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售后服务网点进行维护保养,维修保养费用由乙方负责;由乙方直接维保的,原车辆三包服务由乙方负责,本合同到期后,车辆质保期仍未到期的,车辆仍由乙方免费维保,并负责车辆三包服务(新车一经中标方维保,视中标方承诺对该车辆免费维保至质保期,且负责该车的所有三包事宜)。
5.实施的地域范围:沭阳县范围内
6.乙方承诺设有 24 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送修的乙方车辆所在单位报修电话后半小时内予以响应,并能提供上门维修服务。承诺提供维修车辆免费取送车(车辆完成维修后,1 个日历天内交付)服务。
7.场地应符合《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 16739.1-2023、GB/T 16739.2-2023)要求,设有业务接待室、客户休息区、预检工位、机电、钣金、喷漆工位、总成维修车间、配件库,并标识清楚。
8.人员配置应满足《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 16739.1-2023、GB/T 16739.2-2023)要求,具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和涂漆(车身涂装)人员、新能源汽车维修人员。
9、乙方对甲方车辆建立用户档案,一车一档,认真记录车辆的维修情况,开展跟踪服务。
10.承诺为甲方各单位车辆定期保养、检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确保车辆通过年审。因车辆问题导致年审不过的,中标单位应对车辆进行检修直至通过年审。
11、县内免费拖车施救,燃油费全免,免费对维修的车辆进行洗车。
12、乙方须承诺按交通运输部的要求,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执行u201c三级u201d检验制度、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及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 因维修质量造成车辆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3乙方经营场所须装监控,监控录像须保存90天。
14、乙方须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并对送修车辆的种的各类存储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
四、维修材料及维修质量要求
1.维修服务质量和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行业标准。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须提供相关有效的证明资料),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乙方所提供的零配件必须是原品牌厂家生产的合格零配件,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同等品牌厂家零配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并保证车辆、设备能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2.乙方严把质量关,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所颁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或《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的标准。检修完毕出厂的车辆需使用出厂单。
3.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行业规定:一级维修保养车辆行驶不少于 2000 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 30 天之内;二级维修保养行驶不少于 5000 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 60 天之内;发动机大修保证 3 年;大修车辆行驶不少于 60000 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 180 天之内。如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或配件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供应商要及时无偿进行修复,并计一次返修,对造成甲方车辆安全事故的损失,供应商要全部赔偿(若供应商质保期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供应商的质保期执行)。采购配件的质保期:零配件有厂家质保期限的按厂家的质保期限;没有注明质保期限的,供应商承诺所供货物的质保期限为 3 个月,易损件除外。
4.在甲方与乙方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汽车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等,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质量保证期从车辆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起算,截止日期以行驶里程和日期中两项指标中先达到的为准。在质保期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的,由乙方负责包修,免收返修工料费。如需更换零部件,以更换零部件厂家质保期为准。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行业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 配件质量按照国家规定实行u201c三包u201d。
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良好的性能。维修竣工车辆移交给送修的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及由其带来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5.车辆维修,需建立汽车维修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公安局警务保障科。
6.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必须使用原厂件;更换的润滑油、刹车油、防冻液品牌须经甲方认可,并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对车辆进行更换的配件型号和品牌必须与修理厂提供的进项发票产品相同,如出现以次充好,中标方每次支付罚款1000元,罚款从应付乙方维修费用中扣除。
7.维修中发现其他故障,维修企业有义务主动告知采购人,并及时修复,维修项目需延长维修时间的,应通知采购人并经采购人同意;维修车辆时所用辅料和工艺应保证是原厂辅料(或汽车配套生产辅料)和原厂生产的工艺。
8.车辆进场维修或保养的时候,乙方要对车辆易损部位(防冻液、刹车油、刹车气管、轮胎螺丝等)进行检测。如果出现产品、部件损坏,修理厂要及时进行更换,严禁带故障工作。 车辆外观及标识为如有破损的及时修补不能影响公安形象 ,车辆使用的冷却液、润滑液(含机油、变速箱油)、刹车油、各种皮带、链条、正时皮带、火花塞、刹车片都必须按保养手册规定里程及时间更换。对轮胎花纹深度低于2mm、使用超过5年、行驶超过6万公里,刹车片厚度低于5mm应立即更换,因车辆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轮胎未及时更换而造成事故的,成交供应商应负全部责任。车辆在沭阳县内行驶时出现损坏,修理厂应在 1 小时内到达现场,对车辆进行检测并及时向车辆负责人进行报告,超出1小时到达的,视为消极怠工,每次支付违约金 200元。
9.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本项目包含的各项内容均须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 816)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10.转厂与协助维修,托修车辆不得转厂维修,但对光鼓、磨曲轴、四轮定位、校油泵、变速箱专项修理等专业技术强的项目,可以由中标单位委托专业单位协助修理,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且时间不得超过维修该项目的最高工时。
五、关于车辆更新
******公安局按规定对老旧机动车进行淘汰更新,更新后总数不超过招标数量,更新后车辆数不减少时,车辆维保合同金额不变,但中标方需负责新车的简单装潢,含座椅垫、脚蹋垫一套,全车太阳膜及警色喷字。如车辆数量减少,则按下列算式重新计算中标价,中标价=(196-车辆减少数)/196*原中标价。
六、服务要求
1.经营场所必须具有满足响应文件承诺的工作人员、修理工具及设备等条件要求。
2.乙方应当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甲方提供优质维修服务。
3.服务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甲方车辆送修。
4.在服务期内,承包人单位名称、经营场所、联系人等发生变更时,须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向发包人备案。
5.承包人应设 24 小时服务电话,提供紧急情况下的上门维修服务、现场紧急抢修服务,至甲方工作地范围内,紧急响应到达时间不得超过 1 小时,一般故障 3 小时解决。现场解决不了的,由乙方负责车辆送修,修理时限最高不得超过《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与收费指南》规定工时。
6.故障车辆在沭阳县范围内免费拖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故障车辆在沭阳以外的,中标单位不负担故障车至沭阳的拖车或托运费用。
7.配备有车辆救援的专用设备及车辆。
8.日常运作(接车、维修、交车、结算、投诉、索赔)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实行定人定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形成岗位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生产管理活动有秩序地进行。
9.严格按照交车时限来安排维修服务,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交车的,须提前与甲方联系,取得甲方的同意。
10.对于在维修过程中发现新故障的应立即维修,并通知送修访,车辆不得带故障工作,对上次维修项目中,应该能发现新损坏部件的,未及时进行维修的,第二次进场维修视为返修。
11.维修人员更换配件时,应以拆除下来的旧件换取库房的新件,并向甲方明确该新件是原厂件或同等品牌厂件(须经甲方同意)。
12.车辆竣工出厂后,乙方应建立车辆档案(包括送修单位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车牌号、维修资料等),以便后续的联系、调查和服务。
13汽车竣工出厂后,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
14.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甲方车辆,因乙方私自使用甲方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供应商责任。
15.乙方必须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甲方的车辆转厂维修。
16.承修方接收维修车辆时,应对送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详细填写《公务用车维修内容一览表》中相关内容(u201c故障诊断、维修项目、作业内容u201d),交由托修方确认,确认完毕后双方盖章。
七、其他要求
1.在注明完成维修的时间内,承修方在对车辆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合格后,应主动通知送修方前来办理交接手续,进行二级维护和大修的车辆须出具一份维修出厂合格证,对出厂后的车辆未能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导致的返修计次,每年返修车辆超过10台次的,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对已完成的保修期间的合同款未支付部分按进度款的7折计费结算。合同终止。
2.送修方应在接到承修方通知后与承修方及时办理交接手续。送修方应仔细检查车辆;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送修方应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承修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送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鉴定确实存在问题的,系中标方违约,甲方可中止维修大包合同,对已完成的保修期间合同款未支付部分按进度款的7折计费结算,合同终止。
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送修方,利于核查。
4.中标单位维修故障不包括车辆发生故障仍断续行驶,造成的故障扩大,车辆因缺冷却液,缺润滑液仍继续行驶而造成的人为故障。
八、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在收到供应商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10%的预付款;按季度结算甲方承包进厂维修、维保车辆的进度款项;结算时,供应商应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和维修汇总表(应含有车辆车牌号及维修项目,格式自拟定)等附件。
注:(1)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甲方可不适用前述规定。(2)支付方式可采用数字人民币。
九、违约及索赔
(一)甲方有权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车辆维修质量进行检验,并可以依据该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
(二)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甲方可以自行决定以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向乙方主张索赔事宜,乙方无条件同意:
1.乙方同意承担因车辆不合格维修带来一些损失和费用,并承担再次维修期间保证车辆正常使用的车辆租赁费用。
2.乙方必须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予以更换。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修补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3.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如发生故障时,甲方车辆驾驶员应及时进行补救,避免损失扩大,如未采取措施,乙方可以仅对初步损失进行赔偿。
(三)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5 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10 天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乙方的承包费中扣回索赔金额(不足部分乙方需用现金补足)或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四)乙方在维修过程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配件,发生安全事故的,除承担事故带来的一切损失外,每次乙方须支付甲方违约金 5万元,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十、乙方交货延误
(一)乙方应按送修通知单上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项目,并将竣工车辆交付甲方验收使用。
(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完成维修项目和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延长维修时间,如果乙方书面理由不充足,甲方有权拒收,因此造成的损失有乙方全部承担。
十一、误期赔偿
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维修时间或没有按照送修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工作以及不按期办理车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车每天叁佰元收取,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壹万元整,一旦到达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有未支付乙方的款项,甲方不再支付。
十二、履约保证金
按照以下第(2)方式确定履约保证收取方式。
(1)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前提交,按采购合同总价的10%计取(如使用江苏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代替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按采购合同总价的6%******银行保函、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或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向甲方缴纳;
******银行、数字人民币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退回至投标人存款账户或投标人数字人民币账户;以保函、担保、保险等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在保函、担保、保险约定的保证期限届满之日起自行失效;
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条件:按以下第b种方式实行:
a、货物类项目,项目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及履约保证金收据申请退付;
b、服务类项目,项目履约期满评价合格,出具履约评价报告及履约保证金收据申请退付;
c、工程类项目,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出具完工证明及履约保证金收据申请退付;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采购单位收到供应商退付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除不可抗力外,供应商不履行与甲方订立的采购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本项目支持和鼓励供应商使用江苏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代替缴纳履约保证金。关于办理流程、偿付等内容详见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关于在全省政府采购领域推行电子履约保函(保险) 的通知》 (苏财购﹝2023﹞150号)。
十三、不可抗力
(一) 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乙方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二) 本条所述的u201c不可抗力u201d系指下列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甲方、甲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
(三)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除甲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 20 天以上的,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十四、税费
政府税务部门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十五、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六、违约终止合同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经乙方维修出厂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达 3 次的,年度内经维修的车辆返修达10次;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维修厂家修理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零部件用于送修车辆的;
4、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部件的;
5、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6、每月不认真、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报送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7、 甲方发现乙方使用的汽车配件、维修质量、车辆档案、服务承诺等存在违规行为累计三次的。
8、乙方不能履约的。
十七、乙方服务
(一)乙方应实行 24 小时全天候服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二)乙方应接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汽车配件、维修质量、车辆档案、服务承诺等的检查。
十八、合同生效及其他
(一)合同应在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三)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四)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授权)代表人: 法定(授权)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投 标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投标人名称 :(盖CA电子公章)
日 期 :
投标文件目录
一、投标函
二、法人授权书
三、开标一览表
四、分项报价表
五、中小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六、项目组人员
七、企业业绩
八、投标所需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
投标函
(采购单位名称):
根据已收到的项目编号为(项目编号)的(项目名称)的招标文件,我方在参加本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我方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6项条件;
二、我方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自本项目开标时间之日起计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我方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
四、如果我方的投标文件被接受,我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期、按质、按量交付采购单位,全面做到履约守信;
五、我方若违背本声明及承诺约定,经查实,自愿接受采购人及相关主管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我方同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本函上网公开。
投标人名称: (盖CA电子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投标人资质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资质证书
三、法人授权书
法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授权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的姓名)为我方就(项目编号)号 (项目名称) 项目采购活动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单位名义全权处理一切与该项目采购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特此声明。
被授权人身份证号码:
被授权人联系电话:(手机)
授权单位名称:(盖CA电子公章)
单位地址:
日期:
四、开标一览表
投标人全称(CA公章) :供应商名称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包号:分包号
投标总报价 |
总价(小写): (人民币:元) |
总价(大写):金额大写 (人民币:元) |
日期: 年 月 日
五、分项报价表
分项报价表
(货物类)
序号 | 产品 名称 | 品牌 | 规格 型号 | 制造商名称 | 产地 | 数量 | 分项 单价 | 分项 总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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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2026 | u2026u2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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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总报价 | ¥ 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备注:u201c投标总报价u201d数额应当与u201c开标一览表u201d中u201c投标总报价u201d数额一致。
分项报价表
(服务类)
服务费用简述 | 单价 (元) | 数量 | 合价 (元) | 备注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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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2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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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总报价 | ¥ 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备注:u201c投标总报价u201d数额应当与u201c开标一览表u201d中u201c投标总报价u201d数额一致。
六、中小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货物类项目)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微企业、签订采购包意向协议的中小微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投标人填写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投标产品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投标人填写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投标产品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u2026u2026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加盖CA电子公章):
日 期:
备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符合报价折扣情形的请将此函填报上传至u201c企业报价折扣证明u201d一栏中。
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如资格审查设置上传端口,请将此要求删除。
3.******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投标人自行勾选制造商的企业规模类型。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服务类项目)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的中小微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微企业、签订采购包意向协议的中小微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投标人填写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投标人填写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u2026u2026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加盖CA电子公章):
日 期:
备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符合报价折扣情形的请将此函填报上传至u201c企业报价折扣证明u201d一栏中。
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如资格审查设置上传端口,请将此要求删除。
3.******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投标人自行勾选承接企业的企业规模类型。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 (盖CA电子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需提供此函。
2.符合报价折扣情形的请将此函填报上传至u201c企业报价折扣证明u201d一栏中。
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如资格审查设置上传端口,请将此要求删除。
招标文件内容 | 投标文件内容 | 偏离情况 (正偏离、负偏离、无偏离) | 偏离内容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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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盖CA电子公章)
备注:1.针对采购需求中的实质性要求(u201c★u201d内容),投标人须做出明确响应。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以证明材料为准;若《技术响应偏离表》填写情况与提供证明材料的内容不一致,以证明材料为准;采购需求中未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以《技术响应偏离表》为准,《技术响应偏离表》中未列明的,作无效响应处理。
2.对采购需求的其它非实质性要求,投标人按所投产品情况在此表中详细列出偏离情况(包括正偏离、负偏离、无偏离)并说明理由;未列明的均视为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姓名 | 职务 | 学历 | 身份证号 | 相关证书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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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投标人中标,项目组成员按本表承诺人员操作,不得随意更换。按采购文件要求附相关人员证书。
九、企业业绩
投标人自 年 月 日以来承担
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采购单位 | 服务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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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填写此表,并按要求上传业绩资料电子件。
十、投标所需其他材料
请在此文档中增加投标所需其他相关内容(包括评分办法、采购需求中涉及的证件证明及其它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如没有请将此空文档上传。
","bidAttachUrl":"******/fileApi/321300/61207d78bc73455b89ea0fd******公安局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采购.doc,","contentWithFiles":"
招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公安局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服务类项目,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采 购 人: | ******公安局 |
采购代理机构: |
沭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2025年 月 日
项目概况
******公安局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可在u201c江苏政府采购网u201d、u201c宿迁市政府采购网u201d自行免费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 月 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1.项目编号:
2.项目名称:******公安局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采购项目
3.预算金额:459万元
4.本项目设定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459万元
5.采购需求(简介):合同服务期内对局内共计196辆的各种型号车辆日常维保及车辆修理工作。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6.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年。
7.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一)通用资格要求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6项条件(按要求提供投标函)。
2.在u201c信用中国u201d网站(******)查询,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情形(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是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批准的具备一类以上(含一类)维修资质的合法经营汽车维修企业。
1.时间: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2.方式: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提供的时间内,通过u201c苏采云u201d系统(网址: ******/),使用CA锁登录系统后,找到本项目获取招标文件(后缀名为u201c.kedtu201d)。
3.本项目共分一个采购包。投标人参与多个采购包投标的,应按采购包分别获取招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要求获取招标文件,后果自负(其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5年 月 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u201c苏采云u201d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网上开标大厅。
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1.招标公告发布媒体:江苏政府采购网、宿迁市政府采购网等。
2.u201cCAu201d数字证书办理:u201c苏采云u201d系统目前仅支持u201c苏采云u201d系统下的意源CA。省内各地区办理的u201c苏采云u201d系统下的意源CA全省通用。宿迁地区CA数字证书办理联系方式:******。
3.宿迁地区u201c苏采云u201d系统技术支持客服电话:0527-******、0519-******。
4.质疑渠道:投标人登录u201c苏采云u201d系统u201c项目质疑申请u201d模块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处理联系方式详见u201c采购人信息u201d;财政部门投诉受理电话:0527-******。
1.采购人信息
名 ******公安局
地 址:沭阳县永康路1号
联系人:孙晓仿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沭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沭阳县台州北路41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招标方式
本次采购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2、合格的投标人
2.1合格的投标人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条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且具备完成本项目的能力,中标后不允许转包。
2.2满足本文件实质性要求的规定。
3、适用法律
本次招标及由招标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制约和保护。
4、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5、招标文件构成
5.1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第一章:投标邀请;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第四章:采购需求;
第五章:合同文本;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请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代理机构联系解决。
5.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
本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对应序号为
6.1中小企业政策
本项目按第(1)种政策落实: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监狱与戒毒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采购。
(2)对符合规定情形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5%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注:①参加投标的中小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型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②参加投标的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投标文件中上传加盖出具单位公章的电子件)。
③参加投标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④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5%(工程项目为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是否接受联合体以u201c项目基本情况u201d相关内容为准,是否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以u201c须知前附表u201d、u201c采购需求u201d相关内容为准。)
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的,联合体享受15%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6.2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6.2.1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6.2.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的节能环保品目清单范围的,按以下条件优先采购: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对提供有效节能环保证书的投标人加分。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提供有效节能环保证书多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6.3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6.3.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要求执行,本项目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具体需求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6.3.2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执行,本项目绿色数据中心的具体需求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6.3.3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按照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关于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要求执行,本项目绿色建材的具体需求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6.4采购产品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相关VOCs 含量限制标准的产品。采购产品中涉及通用类货物、家具的,供应商应当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采购人将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胶黏剂等纳入政府采购合同条款的,供应商必须严格执行。
7、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7.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前发出;不足1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7.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将在原公告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澄清、修改文件均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7.3投标人应及时登录u201c苏采云u201d系统获取澄清答疑文件(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如投标人未能及时下载澄清答疑文件,造成的相关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8、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8.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u201c招标文件u201d的所有内容,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以使其投标对u201c招标文件u201d作出实质性响应。
8.2投标文件要求加盖电子签章之处,应按要求加盖投标人数字证书的电子签章。其他需要盖章但未明确要求电子签章的,投标人可按要求加盖公章后上传材料电子件或直接加盖电子签章。
8.3本项目通过u201c苏采云u201d系统进行电子投标,投标人使用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制作并通过u201c苏采云u201d系统提交投标文件,如标书制作工具中格式、内容与u201c江苏政府采购网u201du201c宿迁市政府采购网u201d发布的采购文件不一致的,以u201c江苏政府采购网u201du201c宿迁市政府采购网u201d发布的采购文件为准。
9、投标文件构成
9.1投标文件包括资格证明文件、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表、响应及偏离表、投标函、其他证明文件等部分。投标文件构成资料为非中文时应提供中文译版。
9.2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书证件等原件电子件的,投标人提供的电子件应是对证书证件******委员会可以视其未提供。无论******委员会可以视同其未提供。
10、投标报价
10.1报价为一次报价,本项目不接受备选的投标方案或有选择的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10.2报价注意事项:投标价格一律以人民币计算,以元为单位标注,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招标文件有规定的按招标文件执行。
11、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2、投标有效期
12.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12.2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可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或电报等),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13、投标文件的提交
13.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并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u201c苏采云u201d系统对应的本次开标采购包中。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3.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或重新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以最终完成上传的为准。
13.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修改招标文件酌情延长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
14、投标文件被拒绝接收的情形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上传的投标文件或对投标报价或其他实质性内容修正的文件。
15、开标
15.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应当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参加开标活动,在u201c苏采云u201d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解密。
15.2开标仪式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u201c苏采云u201d系统将自动对项目进行开标,并宣布各投标人名称和投标价格。
15.3投标人用于解密的CA证书应为该投标文件生成加密、上传的同一把CA证书。投标人应登录u201c苏采云u201d系统进入u201c开标大厅u201d,在系统约定时间内使用CA证书解密,未成功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
15.4投标人如果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应当根据《操作手册》规定提出。如u201c苏采云u201d系统中《开标记录表》宣布后5分钟内未提出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15.5投标人在开、评标全过程中应保持通讯畅通,及时登录u201c苏采云u201d系统查阅、答复相关信息。
16******委员会
************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按公平、公正、客观、择优的原则独立履行相关职责。
17、评标程序
17.1资格审查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依法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
17.2符合性检查
17.2.1******委员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17.2.2******委员会将首先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应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是指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所述设备质量、技术规格、数量、交货期、服务等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委员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
17.3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u201c苏采云u201d系统中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原因,评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不再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原因。
17.4******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对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
17.5相同品牌产品投标
17.5.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17.5.2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报价最低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且报价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17.5.3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17.6有关问题的澄清
17.6.1******委员会通过u201c苏采云u201d系统向投标人发出u201c澄清要求函u201d,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加盖电子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章(或签字)。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部分。
17.6.2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①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②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③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④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17.6.3******委员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并通过u201c苏采云u201d系统告知投标人,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其投标将被拒绝。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17.7比较
******委员会将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比。
17.8推荐中标候选人
******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推荐中标候选人。
18、无效投标情形
18.1投标人同一采购包提交两个(含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的。
18.2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或未按规定提交资质证件的。
18.3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18.4投标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
18.5投标文件出现重大偏离,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部分为实质性要求)。
18.6******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投标人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18.7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CA电子公章的。
18.8投标人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恶意串通投标情形的。
18.9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8.10其他法律、法规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属无效投标的情形。
19、废标情形
19.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19.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9.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9.4******委员会认定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
19.5在u201c苏采云u201d系统规定时间内成功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
20、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形处理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三条条款进行处理。
21、串通投标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投标:
21.1供应商直接或间接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
21.2******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
21.3供应商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21.4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21.5******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21.6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21.7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21.8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2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1.10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21.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21.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1.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21.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2、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情形
22.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2.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22.3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2.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2.5未在规定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22.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七、中标及合同签订
23、确定中标人
23.1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23.2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发布中标结果,中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3.3采购人确定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中标结果无效。
24、中标通知书
24.1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u201c苏采云u201d系统及时下载中标通知书。
24.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4.3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未中标人可于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通过u201c苏采云u201d系统查看自己的评审得分及排序情况。
25、授予合同
25.1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作为合同附件。
25.2采购人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26、履约保证金
按照以下第(2)方式确定履约保证金收取方式。
(1)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2)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
26.1履约保证金提交形式
******银行保函、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或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向采购人缴纳。
26.2履约保证金提交金额
按采购合同总价的10%提交。
支持和鼓励投标人使用江苏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代替缴纳履约保证金,投标人如使用江苏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的,可按采购合同总价的6 %(履约保证金原提交金额的6折)提交。办理流程、偿付等内容见江苏政府采购网u201c保险保函u201d模块。
26.3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
******银行、数字人民币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退回至投标人存款账户或数字人民币账户;以保函、担保、保险等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在保函、担保、保险约定的保证期限届满之日起自行失效。
26.4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
具有验收合格相关证明材料。
26.5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
采购人收到投标人退付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26.6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不履行与采购人订立的采购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6.7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
******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7、线上融资
中标人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办理融资贷款,详情见江苏政府采购网u201c政采贷u201d专栏。
28、合同履行
28.1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8.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10%。
29、质疑
29.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的,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人提出。
本项目接收质疑函的方式:现场接收或邮寄接收。
联系部门:******公安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沭阳县永康路1号
29.2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本项目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本项目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本项目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9.3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方可对该文件提出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9.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必备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
(4)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5)事实依据;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出质疑的日期;
(8)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9)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代理人同时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29.5采购人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质疑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0、投诉
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一、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人员按照下列指标对各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审查的为无效标,不参与评标。
资格审查因素 | 审查标准 |
投标声明及承诺函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信用信息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中小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二、符合性审查
******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未通过审查的为无效标,不再参与评审。
符合性审查因素 | 审查标准 |
法人授权书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其他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三、评标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
综合评分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委员会根据评标后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形成评标报告。
四、评标标准
第四章 采购需求
项目属性:服务类项目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一、项目概况
******公安局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采购项目
2.服务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年。
3.最高限价:459万元。
4.报价方式:本项目为固定总价合同,投标人自行报价,在项目服务周期内项目清单中所列车辆的保养、维修、零件更换等与车辆正常使用的有关问题均由中标人负责。
二、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在收到供应商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10%的预付款(提供等额保函);按季度结算采购人承包进厂维修、维保车辆的进度款项;结算时,供应商应向采购人开具正式发票。
注:(1)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2)支付方式可采用数字人民币。
三、采购内容
(一)采购说明
******公安局拟选定 1 家供应商作为车辆维修、保养大包供应商,共196台车辆,具体详见下表。
序号 | 品牌车型 | 数量 |
1 | 别克商务 | 1 |
2 | 大通中客 | 2 |
3 | 大众朗逸 | 49 |
4 | 大众帕萨特 | 11 |
5 | 大众帕萨特混电版 | 12 |
6 | 大众速腾 | 36 |
7 | 电动大客 | 1 |
8 | 东风本田 | 2 |
9 | 东风皮卡 | 24 |
10 | 丰田柯斯达 | 1 |
11 | 福特神探SUV | 1 |
12 | 剑齿虎装甲车 | 1 |
13 | 江铃全顺 | 9 |
14 | 金旅大客 | 3 |
15 | 起亚SUV | 2 |
16 | 日产帕拉丁SUV | 4 |
17 | 荣威 | 28 |
18 | 荣威SUV | 1 |
19 | 三菱SUV | 1 |
20 | 森源货车 | 2 |
21 | 神探皮卡 | 1 |
22 | 依维柯 | 1 |
23 | 宇通大客 | 2 |
24 | 长城哈弗SUV | 1 |
(二)项目服务内容及相关要求
1.为采购人提供车辆维保大包服务,合同开始前,中标单位对每辆车建立管理档案,了解车辆行驶里程与影响车辆正常使用的冷却液、机油、正时皮带等更换情况,并确立一名业务经理,由业务经理及时提醒影响车辆的冷却液、润滑油、正时皮带等到中标单位更换,督促车辆维保,并留有通知记录,并告知因未及时更换润滑油、冷却液、正时皮带等导致的车辆损坏责任事故修理企业将不予修理。中标单位对已通知到位但车辆使用单位仍不能及时更换的,书面******公安局警务保障科,作为免责依据。
2.车辆维保服务内容包括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汽车轮胎更换、专项修理、维修竣工检验工作和其他有关项目的服务,其维修服务质量和其质量保修按交通部门的有关行业标准执行。
3.成交供应商须无条件按采购人要求,对送修车辆进行维修,对托修方所送车辆随到随修,急用急修,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超过双方预定期限,保证托修方及时用车。发现中标单位不能及时对维保车辆进行维修保养的,影响公安执法办案及正常运行的,由甲方向中标单位签发书面催修函,规定在限定的时间完成维修或保养,如仍不能完成的,是中标方不能履约。
4.有下列情况可到非中标维修厂进行维修: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其规定执行,在保险公司无指定修理厂维修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在中标单位进行修理,维修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结算;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由中标维修厂家负责到汽车生产厂商指定的售后服务网点进行维护保养,维修保养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由中标修理厂直接维保的,原车辆三包服务由中标单位负责,维保合同到期后,质保期仍未到期的车辆仍由原中标单位负责。
5.实施的地域范围:中标厂家须在沭阳县城区范围内负责前述196辆车辆维修、保养。
6.承诺应设有 24 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送修的采购人报修电话后半小时内予以响应,并能提供上门维修服务。承诺提供维修车辆免费取送车(车辆完成维修后,1 个日历天内交付)服务(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格式自定,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
7.场地应符合《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 16739.1-2023、GB/T 16739.2-2023)要求,设有业务接待室、客户休息区、预检工位、机电、钣金、喷漆工位、总成维修车间、配件库,并标识清楚。
8.人员配置应满足《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 16739.1-2023、GB/T 16739.2-2023)要求,具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和涂漆(车身涂装)人员、新能源汽车维修人员。
9.应对送修的采购人的送修车辆建立用户档案,一车一档,真实记录车辆的维修情况,开展跟踪服务。
10.须承诺为各级各单位车辆定期保养,定期免费检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
11.县内免费拖车施救,燃油费全免,免费对维修的车辆进行洗车。
12.须承诺按交通运输部的要求,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执行u201c三级u201d检验制度、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及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 因维修质量造成车辆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成交供应商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包括车辆所在单位为保证日常运营所租赁车辆费用。
13.成交供应商经营场所须装监控,监控录像须保存不低于90天。
14.成交供应商须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并对送修车辆的各类存储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
四、维修材料及维修质量维修时间要求
1.维修服务质量和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行业标准。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须提供相关有效的证明资料),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乙方所提供的零配件必须是原品牌厂家生产的合格零配件,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同等品牌厂家零配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并保证车辆、设备能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2.中标方须严把质量关,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所颁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或《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的标准。检修完毕出厂的车辆需使用出厂单。
3.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行业规定:一级维修保养车辆行驶不少于 2000 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 30 天之内;二级维修保养行驶不少于 5000 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 60 天之内;发动机大修质保 3 年;大修车辆行驶不少于 60000 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 180 天之内。如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或配件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供应商要及时无偿进行修复,并计一次返修,对造成采购人车辆安全事故的损失,供应商要全部赔偿(若供应商质保期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供应商的质保期执行)。采购配件的质保期:零配件有厂家质保期限的按厂家的质保期限;没有注明质保期限的,供应商承诺所供货物的质保期限为 3 个月,易损件除外。
4.在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汽车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等,成交供应商应负全部责任。
质量保证期从车辆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起算,截止日期以行驶里程和日期中两项指标中先达到的为准。在质保期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的,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包修,免收返修工料费。如需更换零部件,以更换零部件厂家质保期为准。成交供应商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行业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 配件质量按照国家规定实行u201c三包u201d。
成交供应商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良好的性能。维修竣工车辆移交给送修的采购人后,在质量保证期内,成交供应商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担。
5.车辆维修,需建立汽车维修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公安局警务保障科。
6.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必须使用原厂件;更换的润滑油、刹车油、防冻液品牌须经采购人认可,并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对车辆进行更换的配件型号和品牌必须与修理厂提供的进项发票产品相同,如出现以次充好,发现一次中标方须支付罚款1000元,中标方在维修过程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配件,发生安全事故的,除承担事故带来的一切损失外,每次维修企业须支付采购人违约金 5万元,同时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罚款从应付中标方维修费用中扣除。
7.维修中发现其他故障,维修企业有义务主动告知采购人,并及时修复,维修项目需延长维修时间的,应通知采购人并经采购人同意;维修车辆时所用辅料和工艺应保证是原厂辅料(或汽车配套生产辅料)和原厂生产的工艺。
8.车辆进场维修或保养的时候,中标维修企业要对车辆易损部位(防冻液、刹车油、刹车气管、轮胎螺丝等)进行检测。如果出现产品损坏,修理厂要及时进行更换,严禁带故障工作。 车辆外观及标识为如有破损的及时修补不能影响公安形象 ,车辆使用的冷却液、润滑液(含机油、变速箱油)、刹车油、各种皮带、链条、正时皮带、火花塞、刹车片都必须按保养手册规定里程及时间更换。对轮胎花纹深度低于2mm、使用超过5年、行驶超过6万公里,刹车片厚度低于5mm应立即更换,因车辆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轮胎未及时更换而造成事故的,成交供应商应负全部责任。如果出现部件、产品损坏,修理厂要及时进行更换,严禁带故障工作。车辆在沭阳县内行驶时出现损坏,修理厂应在 1 小时内到达现场,对车辆进行检测并及时向车辆负责人进行报告,超出1小时到达的,视为消极怠工,每次支付违约金 200元。
9.成交供应商提供维修服务时,本项目包含的各项内容均须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与收费指南》、《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 816)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10.转厂与协助维修,托修车辆不得转厂维修,但对光鼓、磨曲轴、四轮定位、校油泵、变速箱专项修理等专业技术强的项目,可以由中标单位委托专业单位协助修理,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且时间不得超过维修该项目的最高工时。
五、维修费用
在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价格不受市场价格变化的影响,供应商综合考虑在报价中。
六、关于车辆更新
******公安局按规定对老旧机动车进行淘汰更新,更新后总数不超过招标数量,更新后车辆数不减少时,车辆维保合同金额不变,但中标方需负责新车的简单装潢,含座椅垫、脚蹋垫一套,全车太阳膜及警色喷字。如车辆数量减少,则按下列算式重新计算中标价,中标价=(196-车辆减少数)/196*原中标价。
七、服务要求
1.经营场所必须具有满足响应文件承诺的工作人员、修理工具及设备等条件要求。
2.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采购人提供优质维修服务。
3.服务期内,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采购人车辆送修。
4.在服务期内,成交供应商单位名称、经营场所、联系人等发生变更时,须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向甲方备案。
5.成交供应商应设 24 小时服务电话,提供紧急情况下的上门维修服务、现场紧急抢修服务,至采购人工作地范围内,紧急响应到达时间不得超过 1 小时,一般故障 3 小时解决。现场解决不了的,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车辆送修,修理时限最高不得超过《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与收费指南》规定工时。
6.故障车辆在沭阳县范围内不能行驶的,中标单位免费拖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车辆在沭阳以外发生故障不能行驶的,中标单位仅负责沭阳县域范围部分的拖车费用。
7.配备有车辆救援的专用设备及车辆。
8.日常运作(接车、维修、交车、结算、投诉、索赔)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实行定人定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形成岗位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生产管理活动有秩序地进行。
9.严格按照交车时限来安排维修服务,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交车的,须提前与采购人联系,取得采购人的同意。
10.对于在维修过程中发现新故障的应立即维修,并通知送修方。车辆不得带故障工作,对上次维修项目中,应该能发现新损坏部件而未及时进行维修的,第二次进场维修视为返修。
11.维修人员更换配件时,须向采购人明确该新件是原厂件或同等品牌厂件(须经采购人同意)。
12.车辆竣工出厂后,成交供应商应建立车辆档案(包括送修单位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车牌号、维修资料等),以便后续的联系、调查和服务。
13汽车竣工出厂后,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
14.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采购人车辆,因成交供应商私自使用采购人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责任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采购人可以向成交供应商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供应商责任。
15.成交供应商必须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将采购人的车辆转厂维修。
16.承修方接收维修车辆时,应对送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详细填写《公务用车维修内容一览表》中相关内容(u201c故障诊断、维修项目、作业内容、工时定额、材料进u201d),交由托修方签字确认。
八、其他要求
1.在注明完成维修的时间内,承修方在对车辆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合格后,应主动通知送修方前来办理交接手续,进行二级维护和大修的车辆须出具一份维修出厂合格证,对出厂后的车辆未能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导致的返修计次,每年返修车辆超过10台次的,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对已完成的保修期间的所有车辆服务费未支付部分按进度7折计费结算。合同终止。
2.送修方应在接到承修方通知后与承修方及时办理交接手续。送修方应仔细检查车辆;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送修方应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承修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送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鉴定确实存在问题的,系中标方违约,甲方可中止维修大包合同。对已完成的保修期间的所有车辆服务费未支付部分按进度7折计费结算。合同终止。
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送修方,利于核查。
4.中标单位维修故障不包括车辆发生故障仍断续行驶,造成的故障扩大,车辆因缺冷却液,缺润滑液仍继续行驶而造成的人为故障。
九、项目实施方案要求
1.维修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服务接待和车辆接待、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一级维护、小修及保养清洁服务的描述和说明。内容完整详实,能够提供科学合理、全面可行的实施方案。
2.内部管理制度:包含质量管理制度、车间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人员培训及奖惩制度、设备管理制度、配件管理制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顾客投诉接待制度。内容完整详实,能够贴合项目实际的方案。
3.更换、维修零配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材料与配件供应商的管理及质量控制、材料采购与验收、材料储存环境与管理、使用与监控、使用记录与文档管理、风险管理等。方案内容完整、 详细具体、针对性强、符合实际要求。
4.应急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紧急呼叫服务及快速响应服务;应急救援及拖车服务;紧急抢修、现场诊断服务及备用车提供;救援实施及救援完成后的跟进等。内容完整详实,能够提供科学合理、全面可行的实施方案。
5.售后服务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维修交付后工作人员电话跟踪方案;对车辆维修后使用性能、稳定情况、故障再现及相关故障保障处理方案。内容完整详实,能够提供科学合理、全面可行的实施方案。
******公安局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合同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编号 ******公安局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采购项目相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合同价款
______________圆(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或其他币种。
二、维修车辆种类及服务期
(一)供应商作为车辆维修、保养大包供应商,共196台车辆,各投标人自行勘查现场车辆型号,具体详见下表。
序号 | 品牌车型 | 数量 |
1 | 别克商务 | 1 |
2 | 大通中客 | 2 |
3 | 大众朗逸 | 49 |
4 | 大众帕萨特 | 11 |
5 | 大众帕萨特混电版 | 12 |
6 | 大众速腾 | 36 |
7 | 电动大客 | 1 |
8 | 东风本田 | 2 |
9 | 东风皮卡 | 24 |
10 | 丰田柯斯达 | 1 |
11 | 福特神探SUV | 1 |
12 | 剑齿虎装甲车 | 1 |
13 | 江铃全顺 | 9 |
14 | 金旅大客 | 3 |
15 | 起亚SUV | 2 |
16 | 日产帕拉丁SUV | 4 |
17 | 荣威 | 28 |
18 | 荣威SUV | 1 |
19 | 三菱SUV | 1 |
20 | 森源货车 | 2 |
21 | 神探皮卡 | 1 |
22 | 依维柯 | 1 |
23 | 宇通大客 | 2 |
24 | 长城哈弗SUV | 1 |
(二)服务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年。
三、项目服务内容及相关要求
1.为甲方提供车辆维保大包服务,合同开始前,乙方对每辆车建立管理档案,了解车辆行驶里程与影响车辆正常使用的冷却液、机油、正时皮带等更换情况,并确立一名业务经理,由业务经理及时提醒影响车辆的冷却液、润滑油、正时皮带等到中标单位更换,督促车辆维保,并留有通知记录,并告知因未及时更换润滑油、冷却液、正时皮带等导致的车辆损坏责任事故修理企业将不予修理。中标单位对已通知到位但车辆使用单位仍不能及时更换的,书面******公安局警务保障科,作为免责依据。
2.车辆维保服务内容包括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汽车轮胎更换、专项修理、维修竣工检验工作和其他有关项目的服务,其维修服务质量和其质量保修按交通部门的有关行业标准执行。
3.乙方须无条件按甲方要求,对送修车辆进行维修,对托修方所送车辆随到随修,急用急修,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超过双方预定期限,保证甲方及时用车。发现乙方不能及时对维保车辆进行维修保养的,影响公安办案及正常运行的,由甲方向中标单位签发书面催修函,规定在限定的时间完成维修或保养,如仍不能完成的,是中标方不能履约。
4.有下列情况可到乙方以外维修厂进行维修: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其规定执行。在保险公司无指定修理厂维修的情况下,甲方优先选择在乙方进行修理,维修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结算;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由乙方负责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售后服务网点进行维护保养,维修保养费用由乙方负责;由乙方直接维保的,原车辆三包服务由乙方负责,本合同到期后,车辆质保期仍未到期的,车辆仍由乙方免费维保,并负责车辆三包服务(新车一经中标方维保,视中标方承诺对该车辆免费维保至质保期,且负责该车的所有三包事宜)。
5.实施的地域范围:沭阳县范围内
6.乙方承诺设有 24 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送修的乙方车辆所在单位报修电话后半小时内予以响应,并能提供上门维修服务。承诺提供维修车辆免费取送车(车辆完成维修后,1 个日历天内交付)服务。
7.场地应符合《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 16739.1-2023、GB/T 16739.2-2023)要求,设有业务接待室、客户休息区、预检工位、机电、钣金、喷漆工位、总成维修车间、配件库,并标识清楚。
8.人员配置应满足《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 16739.1-2023、GB/T 16739.2-2023)要求,具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和涂漆(车身涂装)人员、新能源汽车维修人员。
9、乙方对甲方车辆建立用户档案,一车一档,认真记录车辆的维修情况,开展跟踪服务。
10.承诺为甲方各单位车辆定期保养、检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确保车辆通过年审。因车辆问题导致年审不过的,中标单位应对车辆进行检修直至通过年审。
11、县内免费拖车施救,燃油费全免,免费对维修的车辆进行洗车。
12、乙方须承诺按交通运输部的要求,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执行u201c三级u201d检验制度、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及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 因维修质量造成车辆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3乙方经营场所须装监控,监控录像须保存90天。
14、乙方须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并对送修车辆的种的各类存储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
四、维修材料及维修质量要求
1.维修服务质量和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行业标准。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须提供相关有效的证明资料),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乙方所提供的零配件必须是原品牌厂家生产的合格零配件,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同等品牌厂家零配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并保证车辆、设备能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2.乙方严把质量关,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所颁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或《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的标准。检修完毕出厂的车辆需使用出厂单。
3.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行业规定:一级维修保养车辆行驶不少于 2000 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 30 天之内;二级维修保养行驶不少于 5000 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 60 天之内;发动机大修保证 3 年;大修车辆行驶不少于 60000 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 180 天之内。如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或配件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供应商要及时无偿进行修复,并计一次返修,对造成甲方车辆安全事故的损失,供应商要全部赔偿(若供应商质保期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供应商的质保期执行)。采购配件的质保期:零配件有厂家质保期限的按厂家的质保期限;没有注明质保期限的,供应商承诺所供货物的质保期限为 3 个月,易损件除外。
4.在甲方与乙方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汽车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等,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质量保证期从车辆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起算,截止日期以行驶里程和日期中两项指标中先达到的为准。在质保期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的,由乙方负责包修,免收返修工料费。如需更换零部件,以更换零部件厂家质保期为准。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行业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 配件质量按照国家规定实行u201c三包u201d。
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良好的性能。维修竣工车辆移交给送修的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及由其带来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5.车辆维修,需建立汽车维修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公安局警务保障科。
6.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必须使用原厂件;更换的润滑油、刹车油、防冻液品牌须经甲方认可,并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对车辆进行更换的配件型号和品牌必须与修理厂提供的进项发票产品相同,如出现以次充好,中标方每次支付罚款1000元,罚款从应付乙方维修费用中扣除。
7.维修中发现其他故障,维修企业有义务主动告知采购人,并及时修复,维修项目需延长维修时间的,应通知采购人并经采购人同意;维修车辆时所用辅料和工艺应保证是原厂辅料(或汽车配套生产辅料)和原厂生产的工艺。
8.车辆进场维修或保养的时候,乙方要对车辆易损部位(防冻液、刹车油、刹车气管、轮胎螺丝等)进行检测。如果出现产品、部件损坏,修理厂要及时进行更换,严禁带故障工作。 车辆外观及标识为如有破损的及时修补不能影响公安形象 ,车辆使用的冷却液、润滑液(含机油、变速箱油)、刹车油、各种皮带、链条、正时皮带、火花塞、刹车片都必须按保养手册规定里程及时间更换。对轮胎花纹深度低于2mm、使用超过5年、行驶超过6万公里,刹车片厚度低于5mm应立即更换,因车辆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轮胎未及时更换而造成事故的,成交供应商应负全部责任。车辆在沭阳县内行驶时出现损坏,修理厂应在 1 小时内到达现场,对车辆进行检测并及时向车辆负责人进行报告,超出1小时到达的,视为消极怠工,每次支付违约金 200元。
9.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本项目包含的各项内容均须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 816)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10.转厂与协助维修,托修车辆不得转厂维修,但对光鼓、磨曲轴、四轮定位、校油泵、变速箱专项修理等专业技术强的项目,可以由中标单位委托专业单位协助修理,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且时间不得超过维修该项目的最高工时。
五、关于车辆更新
******公安局按规定对老旧机动车进行淘汰更新,更新后总数不超过招标数量,更新后车辆数不减少时,车辆维保合同金额不变,但中标方需负责新车的简单装潢,含座椅垫、脚蹋垫一套,全车太阳膜及警色喷字。如车辆数量减少,则按下列算式重新计算中标价,中标价=(196-车辆减少数)/196*原中标价。
六、服务要求
1.经营场所必须具有满足响应文件承诺的工作人员、修理工具及设备等条件要求。
2.乙方应当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甲方提供优质维修服务。
3.服务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甲方车辆送修。
4.在服务期内,承包人单位名称、经营场所、联系人等发生变更时,须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向发包人备案。
5.承包人应设 24 小时服务电话,提供紧急情况下的上门维修服务、现场紧急抢修服务,至甲方工作地范围内,紧急响应到达时间不得超过 1 小时,一般故障 3 小时解决。现场解决不了的,由乙方负责车辆送修,修理时限最高不得超过《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与收费指南》规定工时。
6.故障车辆在沭阳县范围内免费拖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故障车辆在沭阳以外的,中标单位不负担故障车至沭阳的拖车或托运费用。
7.配备有车辆救援的专用设备及车辆。
8.日常运作(接车、维修、交车、结算、投诉、索赔)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实行定人定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形成岗位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生产管理活动有秩序地进行。
9.严格按照交车时限来安排维修服务,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交车的,须提前与甲方联系,取得甲方的同意。
10.对于在维修过程中发现新故障的应立即维修,并通知送修访,车辆不得带故障工作,对上次维修项目中,应该能发现新损坏部件的,未及时进行维修的,第二次进场维修视为返修。
11.维修人员更换配件时,应以拆除下来的旧件换取库房的新件,并向甲方明确该新件是原厂件或同等品牌厂件(须经甲方同意)。
12.车辆竣工出厂后,乙方应建立车辆档案(包括送修单位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车牌号、维修资料等),以便后续的联系、调查和服务。
13汽车竣工出厂后,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
14.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甲方车辆,因乙方私自使用甲方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供应商责任。
15.乙方必须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甲方的车辆转厂维修。
16.承修方接收维修车辆时,应对送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详细填写《公务用车维修内容一览表》中相关内容(u201c故障诊断、维修项目、作业内容u201d),交由托修方确认,确认完毕后双方盖章。
七、其他要求
1.在注明完成维修的时间内,承修方在对车辆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合格后,应主动通知送修方前来办理交接手续,进行二级维护和大修的车辆须出具一份维修出厂合格证,对出厂后的车辆未能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导致的返修计次,每年返修车辆超过10台次的,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对已完成的保修期间的合同款未支付部分按进度款的7折计费结算。合同终止。
2.送修方应在接到承修方通知后与承修方及时办理交接手续。送修方应仔细检查车辆;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送修方应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承修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送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鉴定确实存在问题的,系中标方违约,甲方可中止维修大包合同,对已完成的保修期间合同款未支付部分按进度款的7折计费结算,合同终止。
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送修方,利于核查。
4.中标单位维修故障不包括车辆发生故障仍断续行驶,造成的故障扩大,车辆因缺冷却液,缺润滑液仍继续行驶而造成的人为故障。
八、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在收到供应商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10%的预付款;按季度结算甲方承包进厂维修、维保车辆的进度款项;结算时,供应商应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和维修汇总表(应含有车辆车牌号及维修项目,格式自拟定)等附件。
注:(1)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甲方可不适用前述规定。(2)支付方式可采用数字人民币。
九、违约及索赔
(一)甲方有权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车辆维修质量进行检验,并可以依据该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
(二)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甲方可以自行决定以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向乙方主张索赔事宜,乙方无条件同意:
1.乙方同意承担因车辆不合格维修带来一些损失和费用,并承担再次维修期间保证车辆正常使用的车辆租赁费用。
2.乙方必须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予以更换。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修补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3.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如发生故障时,甲方车辆驾驶员应及时进行补救,避免损失扩大,如未采取措施,乙方可以仅对初步损失进行赔偿。
(三)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5 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10 天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乙方的承包费中扣回索赔金额(不足部分乙方需用现金补足)或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四)乙方在维修过程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配件,发生安全事故的,除承担事故带来的一切损失外,每次乙方须支付甲方违约金 5万元,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十、乙方交货延误
(一)乙方应按送修通知单上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项目,并将竣工车辆交付甲方验收使用。
(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完成维修项目和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延长维修时间,如果乙方书面理由不充足,甲方有权拒收,因此造成的损失有乙方全部承担。
十一、误期赔偿
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维修时间或没有按照送修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工作以及不按期办理车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车每天叁佰元收取,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壹万元整,一旦到达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有未支付乙方的款项,甲方不再支付。
十二、履约保证金
按照以下第(2)方式确定履约保证收取方式。
(1)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前提交,按采购合同总价的10%计取(如使用江苏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代替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按采购合同总价的6%******银行保函、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或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向甲方缴纳;
******银行、数字人民币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退回至投标人存款账户或投标人数字人民币账户;以保函、担保、保险等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在保函、担保、保险约定的保证期限届满之日起自行失效;
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条件:按以下第b种方式实行:
a、货物类项目,项目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及履约保证金收据申请退付;
b、服务类项目,项目履约期满评价合格,出具履约评价报告及履约保证金收据申请退付;
c、工程类项目,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出具完工证明及履约保证金收据申请退付;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采购单位收到供应商退付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除不可抗力外,供应商不履行与甲方订立的采购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本项目支持和鼓励供应商使用江苏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代替缴纳履约保证金。关于办理流程、偿付等内容详见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关于在全省政府采购领域推行电子履约保函(保险) 的通知》 (苏财购﹝2023﹞150号)。
十三、不可抗力
(一) 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乙方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二) 本条所述的u201c不可抗力u201d系指下列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甲方、甲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
(三)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除甲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 20 天以上的,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十四、税费
政府税务部门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十五、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六、违约终止合同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经乙方维修出厂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达 3 次的,年度内经维修的车辆返修达10次;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维修厂家修理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零部件用于送修车辆的;
4、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部件的;
5、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6、每月不认真、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报送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7、 甲方发现乙方使用的汽车配件、维修质量、车辆档案、服务承诺等存在违规行为累计三次的。
8、乙方不能履约的。
十七、乙方服务
(一)乙方应实行 24 小时全天候服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二)乙方应接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汽车配件、维修质量、车辆档案、服务承诺等的检查。
十八、合同生效及其他
(一)合同应在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三)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四)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授权)代表人: 法定(授权)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投 标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投标人名称 :(盖CA电子公章)
日 期 :
投标文件目录
一、投标函
二、法人授权书
三、开标一览表
四、分项报价表
五、中小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六、项目组人员
七、企业业绩
八、投标所需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
投标函
(采购单位名称):
根据已收到的项目编号为(项目编号)的(项目名称)的招标文件,我方在参加本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我方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6项条件;
二、我方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自本项目开标时间之日起计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我方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
四、如果我方的投标文件被接受,我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期、按质、按量交付采购单位,全面做到履约守信;
五、我方若违背本声明及承诺约定,经查实,自愿接受采购人及相关主管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我方同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本函上网公开。
投标人名称: (盖CA电子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投标人资质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资质证书
三、法人授权书
法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授权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的姓名)为我方就(项目编号)号 (项目名称) 项目采购活动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单位名义全权处理一切与该项目采购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特此声明。
被授权人身份证号码:
被授权人联系电话:(手机)
授权单位名称:(盖CA电子公章)
单位地址:
日期:
四、开标一览表
投标人全称(CA公章) :供应商名称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包号:分包号
投标总报价 |
总价(小写): (人民币:元) |
总价(大写):金额大写 (人民币:元) |
日期: 年 月 日
五、分项报价表
分项报价表
(货物类)
序号 | 产品 名称 | 品牌 | 规格 型号 | 制造商名称 | 产地 | 数量 | 分项 单价 | 分项 总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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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2026 | u2026u2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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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总报价 | ¥ 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备注:u201c投标总报价u201d数额应当与u201c开标一览表u201d中u201c投标总报价u201d数额一致。
分项报价表
(服务类)
服务费用简述 | 单价 (元) | 数量 | 合价 (元) | 备注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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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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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2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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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总报价 | ¥ 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备注:u201c投标总报价u201d数额应当与u201c开标一览表u201d中u201c投标总报价u201d数额一致。
六、中小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货物类项目)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微企业、签订采购包意向协议的中小微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投标人填写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投标产品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投标人填写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投标产品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u2026u2026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加盖CA电子公章):
日 期:
备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符合报价折扣情形的请将此函填报上传至u201c企业报价折扣证明u201d一栏中。
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如资格审查设置上传端口,请将此要求删除。
3.******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投标人自行勾选制造商的企业规模类型。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服务类项目)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的中小微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微企业、签订采购包意向协议的中小微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投标人填写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投标人填写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u2026u2026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加盖CA电子公章):
日 期:
备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符合报价折扣情形的请将此函填报上传至u201c企业报价折扣证明u201d一栏中。
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如资格审查设置上传端口,请将此要求删除。
3.******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投标人自行勾选承接企业的企业规模类型。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 (盖CA电子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需提供此函。
2.符合报价折扣情形的请将此函填报上传至u201c企业报价折扣证明u201d一栏中。
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如资格审查设置上传端口,请将此要求删除。
招标文件内容 | 投标文件内容 | 偏离情况 (正偏离、负偏离、无偏离) | 偏离内容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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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盖CA电子公章)
备注:1.针对采购需求中的实质性要求(u201c★u201d内容),投标人须做出明确响应。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以证明材料为准;若《技术响应偏离表》填写情况与提供证明材料的内容不一致,以证明材料为准;采购需求中未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以《技术响应偏离表》为准,《技术响应偏离表》中未列明的,作无效响应处理。
2.对采购需求的其它非实质性要求,投标人按所投产品情况在此表中详细列出偏离情况(包括正偏离、负偏离、无偏离)并说明理由;未列明的均视为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姓名 | 职务 | 学历 | 身份证号 | 相关证书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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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投标人中标,项目组成员按本表承诺人员操作,不得随意更换。按采购文件要求附相关人员证书。
九、企业业绩
投标人自 年 月 日以来承担
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采购单位 | 服务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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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填写此表,并按要求上传业绩资料电子件。
十、投标所需其他材料
请在此文档中增加投标所需其他相关内容(包括评分办法、采购需求中涉及的证件证明及其它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如没有请将此空文档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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